《规定》指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包括公共管理、财务、资产、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管理人员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20学时或者3天的公共科目脱产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注重加强政治理论、职业道德、爱国奉献精神等方面培训。
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专项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编辑:刘益谦】